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抗 告 人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新富 人 2 抗 告 人 陳映之 一、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