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75號抗 告 人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通霖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年度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