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宏(歿)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65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陳建宏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規定,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建宏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聲請行使權利時,相對人陳建宏業於99年6 月1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是相對人陳建宏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