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游濬豪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㈠、原告於起訴狀訴中請求道歉函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原告應依限補繳該部分裁判費。 ㈡、原告於起訴狀未具體特定前項請求公開致歉之方式(即若以書面道歉,其內容、尺寸大小、字體大小、公開方式為何?),原告應依限補正,並附繕本或影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