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債 務 人 王隆田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於國泰世華銀行永春分行之帳戶內,於105 年5 月3 日至105 年7 月25日之期間,有自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匯入800 元至2,000 元不等金額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配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及子女王品恩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說明債務人配偶之工作內容及收入各為何?債務人與配偶如何分攤子女扶養費?並提出配偶之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4.說明債務人、配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說明債務人平日上下班之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7.說明債務人於103 年6 月起迄今,是否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如是,其數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