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債 務 人 洪荷惠即洪莉雪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 2.說明債務人目前覓職之情形如何? 3.提出債務人2 名子女、配偶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自104 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子女謝念庭於105 年4 月之後是否仍繼續領有社會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