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 務 人 張榮展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請債務人說明本件係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2.說明聲請前二年間每月支出12,000元之細目。 3.債務人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二年間收入合計23,044元,惟又於聲請狀內敘明每月收入24000 元至27000 元間,二者所載顯然不符,請說明何者為實。另如聲請前二年收入僅23044 元,支出288,000 元,債務人如何支付日常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該屋之證明文件( 如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借用證明) 。 8.提出債務人名下新北市○里區○○○0 號對面建物登記謄本或稅籍資料,並說明該不動產價值並提出估價證明。 9.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2 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11.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12.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前置協商協議書及毀諾前6 個月之繳款證明。 13.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輛何以於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不存在並說明車輛現狀。 14.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15.說明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於馬來西亞商億嘉全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所得21,980元之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