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楊棟隆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張東隆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零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