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 告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被 告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