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璇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4,750 元,應繳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9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