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