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 告 白光雄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柳川英明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被 告 陳智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應補正委任陳雅珍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仟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3000元/ 平方公尺×面積9 平方公尺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原告應按此數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