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 告 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朱信忠 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原 告 富國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國和 原 告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零伍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