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邱冠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 萬3,1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郭震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