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 告 王永恒 王鎮園 王永發 王永望 王永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被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玖萬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