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 告 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朱信忠 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原 告 富國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國和 原 告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