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 告 李清城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珠儷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胡珠儷等10人應各自給付原告如起訴狀附表1 所示金額;被告黃才容、陳官享、力達光電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 萬2,000 元;被告黃才容、陳官享應連帶給付原告17萬元;第1 項及第2 項訴之聲明,於任一被告已給付範圍內其他被告免除給付責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9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