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葉淑貞、張栩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萬8,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萬7,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郭震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