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關兆宏 呂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威行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一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