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計算式:美金32,106.53 元×33.352元 《原告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人民幣34,374.7元× 5.131 元《原告起訴時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新臺幣 65,301元=新臺幣1,312,4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