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Ferroxcube Hong Kong LTD.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Ferroxcube Hong Kong LTD. 法定代理人 鄭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計算式:原告聲請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 萬5230元×起訴當日即民國105 年3 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 率新臺幣32.697元=新臺幣115 萬1,91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