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高俊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表明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 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