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肆仟零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