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0號原 告 大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志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