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被 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