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天元工程行即謝東甫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忠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