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雄 曹永仁 林建男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億肆仟捌佰柒拾柒萬陸仟零伍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4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2.892元。 (二)32.892×美金17,813,332.32 元=新台幣585,916,12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新台幣585,916,127 元+新台幣62,859,923元=新台幣 648,776,0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