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4號原 告 華林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銘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8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9,7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