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