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黃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補正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資料、與被告交易往來之買賣契約書等文書資料,並具體陳述:本件得請求被告返還價金或定金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理 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上記載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據以送達文書,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定期命其提出書狀補正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所載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不明,且並未附據以請求之證據,請提出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資料、與被告交易往來之買賣契約書等文書資料,並具體陳述:本件得請求被告返還價金或定金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供繕本一份。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