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史美華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沈宗英律師 被 告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複 代理 人 師彥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