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 吳穎穎即吳宜穎 林玉娥 陳永和 謝梅珍 王素貞 陳建仲即陳建杰 蔡仁傑 許素貞 陳韋婷 陳怡竹 林靜修 被 上訴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楊適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肆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參仟肆佰肆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6、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4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其中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為:⑴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原判決附表二先位聲明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⑵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將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時,所生之土地增值稅、登記規費,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954萬2,064元(計算式:附表甲欄+丙欄+ 丁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萬5,535元,扣除上訴人已依附表甲欄所示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萬9,221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1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三、另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7萬 367元(計算式:附表乙欄+丙欄+丁欄),是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0萬3,4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甲欄:一審判決附│乙欄:上訴狀附│丙欄:土地增│丁欄:登│ │ │ │表二先位聲明請求│表一請求金額 │值稅 │記規費 │ │ │ │金額 │ │ │ │ ├──┼────┼────────┼───────┼──────┼────┤ │1 │吳穎穎即│5,673萬1,194元 │767 萬9,092元 │20萬4,211元 │1,534元 │ │ │吳宜穎 │ │ │ │ │ ├──┼────┼────────┼───────┼──────┼────┤ │2 │林玉娥 │1,232萬2,250元 │168 萬3,334 元│5萬6,532元 │776元 │ ├──┼────┼────────┼───────┼──────┼────┤ │3 │陳永和 │1,551萬1,130元 │210 萬9,205 元│5萬9,858元 │818元 │ ├──┼────┼────────┼───────┼──────┼────┤ │4 │謝梅珍 │1,422萬9,898元 │193 萬6,316 元│5萬5,554元 │772元 │ ├──┼────┼────────┼───────┼──────┼────┤ │5 │王素貞 │1,424萬8,958 元 │194 萬4,574 元│5萬9,858元 │818元 │ ├──┼────┼────────┼───────┼──────┼────┤ │6 │陳建仲即│1,321萬1,101 元 │180萬3,731元 │5萬9,748元 │814元 │ │ │陳建杰 │ │ │ │ │ ├──┼────┼────────┼───────┼──────┼────┤ │7 │蔡仁傑 │1,322萬644 元 │179 萬6,541 元│4萬9,239元 │706元 │ ├──┼────┼────────┼───────┼──────┼────┤ │8 │許素貞 │1,476萬6,013 元 │201 萬2,016 元│5萬9,858元 │818元 │ ├──┼────┼────────┼───────┼──────┼────┤ │9 │陳韋婷 │1,325萬4,975 元 │180 萬1,019 元│4萬9,239元 │706元 │ ├──┼────┼────────┼───────┼──────┼────┤ │10 │陳怡竹 │2,663萬9,613元 │362 萬525 元 │10萬154 元 │1,436 元│ ├──┼────┼────────┼───────┼──────┼────┤ │11 │林靜修 │1,458萬5,526 元 │198 萬4,014 元│5萬6,532元 │781元 │ ├──┴────┼────────┼───────┼──────┼────┤ │ 合 計 │2億872萬1,302元 │2,837萬367 元 │81萬783元 │9,97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