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晁榕 訴訟代理人 張哲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