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騏旭 周森 周世峯 蔡佩勳 蔡松茂 黃士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 開裁定業於同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 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2、222-224頁),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