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6號聲 請 人 能得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樹 代 理 人 賴怡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同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46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同星實業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能得電子有限公司 │132,333元 │AJ6647340 │104年10月31日 │ │ │公司 │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