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4號聲 請 人 蔡政宏即蔡王美玲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