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吳鴻文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648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惟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就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薪資差額700,000 元部分,依前開條文,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依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訴人全部請求之比例計算結果,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1,365元(計算式:17,092-700,000/1,044,648 ×17,0 92 ×1/ 2 =11,365,元以下4 捨5 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