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 告 黃琳媗 陳姝羽 江文銓 戴文淵 沈靜寧 簡惠香 溫春娣 林秀珍 陳萬鎰 宋國菁 蔡進利 孟德山萬洛 黃琮瑋 林家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被告有其他送達地址應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