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1號原 告 楊士儀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林煜騰律師 白禮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肆拾捌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院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勞 訴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4號判決確 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 分,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不予列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萬9,512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1萬7,864元,原 告已繳納裁判費用6萬3,057元,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萬4,807元,其中應由原告負擔548元(計算式:54807×1/10=548) ,餘由被告負擔54,259元(計算式:00000-000=54259),應由原告及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