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1號原 告 楊士儀 代 理 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白禮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伍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仟肆佰捌拾壹元」;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伍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萬玖仟叁佰貳拾陸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第四行關於「548元(計算式:54807×1/10= 548)」之記載,應更正為「5,481元(計算式:5480 7×1/10= 5481)」;理由三、第五行關於「54259元(計算式: 00000-000=54259」之計載,應更正為「49,326元(計算式:00000-0000= 4932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