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林國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金全 人 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湘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碧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柒佰陸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