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債 務 人 陳志明 代 理 人 趙懷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志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50 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7 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第三人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鬍鬚張)出具之在職證明(見本院卷第46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00 元,總清償金額為25萬2,000 元,清償成數為20.0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有宏泰人壽有效保單乙份,有卷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50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20頁)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部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表(見本卷第42頁)在卷可稽。復參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表,上開保單計算至106 年8 月16日之價值約3 萬5,326 元。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保單提撥相當甚至更高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890 元,總計6 萬4,080 元【計算式:890 ×72= 64,080】,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㈡再者,債務人自106 年12月起擔任鬍鬚張計時服務員乙職,其平均每月薪資收入(含年終獎金)約7,453 元,有鬍鬚張出具之債務人106 年12月至107 年2 月間薪資單明細及106 年度年終獎金暨107 年度春節禮品發放公告(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等為證,尚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自陳因收入無法負擔房租,故將搬回三叔家,每月房租支出為零元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三叔屋內房間格局照片數幀(見聲請卷第49頁、第76至83頁、第88至89頁)等資料,應堪採信。是債務人目前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核以臺北市政府公布107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6,157 元,另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5 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臺北市房地租費用占消費性支出約27% ,其餘消費性支出約占73% ,則個人扣除房地租費用之消費性支出每月約1 萬2,000 元【計算式:16,157×73% =11,795】為當。而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 支出之費用(含勞健保費之非消費性支出)僅4,843 元,堪認債務人已節制其生活程度。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7,453 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4,843 元後之餘額為2,610 元【計算式:7,453 -4,843 =2,610 】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甚至更高之金額即6 萬4,080 元,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890 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㈤至有債權人稱債務人每月薪資偏低,應增加收入等語。惟查,債務人是否能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之客觀依據。況債務人收入固然較低,惟其亦相對減少支出,業如前述,自不應僅以收入偏低一事認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 │ 。 │ │2.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 │ 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25 萬4,605 元。 │ │4.清償總金額:25萬2,000 元。 │ │5.總清償比例:20.0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9,835 │1,255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438 │219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6,332 │2,026 │ ├──┼────────────────┼─────┼───────┤ │ │合 計 │1,254,605 │3,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 │ 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