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95號聲 請 人 洗洋洋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亞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凱翔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