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46號聲 請 人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嵩烈 被繼承人 丁國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丁國輝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國輝為聲請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共9,716 股,依面額每股10元計算價值約新臺幣97,160元,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迄今無法處理相關股票股利申報及繼承相關事宜,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丁國輝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辦理相關事宜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持有聲請人公司股票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文影本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丁國輝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丁東日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以97年度司財管字第44號民事裁定選任林辰彥律師為被繼承人丁國輝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民國97年12月11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