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聲 請 人 潘逸學 共 同 代 理 人 李後政律師 相 對 人 梁珠玉 林敏昌 陳林月珠 林志寰 林宗信 林宗奇 林淑貞 林淑慧 林芝汎 林俊宏 林志儒 黃文玲 黃世杰 梁世澤 黃世宏 吳款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15人共同代理人南雪貞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