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榕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