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2號原 告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訴訟代理人 張添盛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