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5號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3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