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6號原 告 林沛茹 林宜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請求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62 萬9,6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144 元,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 萬8,918 元,尚應繳納9 萬4,2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