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4號原 告 陳麒晉 陳海峰 李秋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聲明第1 項至第4 項請求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伍萬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肆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尚應繳納陸萬伍仟肆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薛月秋